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書面審查工作程序
1 目的
本程序依據(jù)《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的相關資質認定技術評審要求制定,其目的是規(guī)范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書面審查工作。
2 適用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對檢驗檢測機構開展的資質認定書面審查工作。
書面審查方式適用于已獲資質認定技術能力內的少量參數(shù)擴項或變更(不影響其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和上一許可周期內無違法違規(guī)行為、未列入失信名單且申請事項無實質性變化的檢驗檢測機構的復查換證評審。
3 書面審查程序
3.1檢驗檢測機構提交的申請資料應當真實可靠,申請人不存在欺詐、隱瞞或者故意違反《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及《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要求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1)申請資料與事實不符;
2)同一材料內或者材料與材料之間多處出現(xiàn)自相矛盾或者邏輯錯誤;
3)與其他申請人資料雷同。
3.2 變更評審
3.2.1 適用于書面審查的變更評審包括下列情形:
1)檢驗檢測報告授權簽字人變更(授權簽字人授權范圍變更);
2)檢驗檢測方法發(fā)生變更但不涉及技術能力的實質變化;
3.2.2 由資質認定部門核查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并審查是否符合《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的要求,給出審批意見。
3.3復查換證評審
3.3.1適用于書面審查的復查換證評審為上一許可周期內無違法違規(guī)行為、未列入失信名單且申請事項無實質性變化的檢驗檢測機構提出的復查申請。
3.3.2 由資質認定部門核查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并審查是否符合《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的要求,給出審批意見。
3.4擴項評審
3.4.1 適用于已獲資質認定技術能力內的少量參數(shù)擴項申請。
3.4.2 由資質認定部門核查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并審查是否符合《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的要求,給出審批意見。
3.5當因受書面審查方式限制而導致檢驗檢測機構的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確認存在疑點或者不充分的情況時,資質認定部門應當視風險情況,追加現(xiàn)場評審或者遠程評審。